龙岩市隆顺金属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某某金属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802民初3786号 原告:**市**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核心区6-3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7531118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西陂街道***138号(**金融商务中心A地块)A4A6幢6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32XNQH1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坤,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北新联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坑村青云西路12号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3DL4GX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惠安县(科山花园2期XX号楼XX号店)。 原告**市**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北新联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联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坤、第三人北新联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公司立即向**公司支付工程款1199000元,并支付以1199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至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依法确认**公司有权就案涉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4日,****公司就北新联和健康建筑产业研究院39#、22#~23#、9#钢结构框架、楼承板、钢楼梯的制作安装事宜,经**公司、****公司双方协商,在**市新罗区签订了《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LS2020-11-04)合同主要内容为:1、承包方式:按****公司提供的钢结构框架、楼承板、钢楼梯部分的设计图内容及相关要求包工包料形式发包给**公司施工。2、工程总造价:人民币叁佰壹拾玖万玖仟元整¥3199000;3、进度款:整体钢结构框架及楼承板、钢楼梯安装完且结构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公司)支付乙方(**公司)至合同总造价50%;完工款:单体完成竣工验收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乙方合同至总造价之97%;合同总造价3%,作为质量保证金,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一年。4、工程验收及竣工结算乙方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向甲方报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十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逾期不组织验收的,视为甲方对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方可使用。如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尚未通过,甲方不得投入使用。甲方强行投入使用或提前使用,则视为放弃工程质量抗辩权,由此产生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5、违约责任: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应按**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支付工程款违约金。6、纠纷解决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建设案涉工程,因****公司设计方案变更,**公***工期至2021年4月15日竣工。(因****公司与项目原监理单位存在纠纷拒绝接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送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公司未提出异议。)后**公司依约向****公司催收案涉工程款,2021年4月23日,****公司致函予**公司称“该项目钢结构框架、楼承板、钢楼梯已制作安装完成,但防火涂料尚未按照施工图要求完成施工”认为目前其尚无需支付工程款。经**公司一再催收,2021年6月11日,****公司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案涉工程款200万元。 对于防火涂料的选择,**公司与****公司双方在施工前经过合意采用北京鼎泰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室内非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材料进行施工,并严格按照防火材料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编号:FG0504161-2021)出具的等效热传导系数检验结果报告数据进行施工,且2021年7月3日,经福建圣捷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检测涂层厚度及耐火性能时间均满足本工程的设计防火等级要求。依据《结构设计总说明》中“涂装”第10点的规定“当施工所用厚型防火涂料的热传导系数与设计文件要求不一致时,应根据防火保护层的等热阻相等的原则确定保护层的施用厚度,并应经设计单位认可”。2022年1月,****公司在《工作联系单》上对上述事项**确认“涂层厚度及耐火性能时间均满足本工程的设计防火等级要求”,并书面汇报至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该《工作联系单》设计院已批准同意。因此,****公司在2021年4月23日律师函中陈述的防火涂料问题并不存在。 目前****公司已经将案涉全部钢结构框架投入使用,砌墙完毕。依据《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9.3条“甲方强行投入使用或提前使用,则视为放弃工程质量抗辩权,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的约定,****公司的使用行为,证明****公司已放弃了工程质量抗辩权,理应支付全部工程款项,但****公司仍拒绝履行剩余付款义务。为此,**公司提起诉讼。 ****公司辩称:一、****公司未与**公司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应当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 1、****公司参与案涉工程不是承包了建设工程施工,而是与业主北新联和公司建立了名义上的施工关系,实质上是****公司为业主工程制作各项施工文件、报批报建等需要行政部门审核的事项。而全部工程由业主北新联和公司自行发包工程给各施工班组及专业分包单位,****公司未承包工程也没有将工程转包给**公司施工,本案涉及钢结构工程是由业主自行发包给**公司施工的。 2020年10月27日,****公司与业主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内部责任承包合同》,业主对***的承包行为签署了《***》,明确由***承包整个项目的工程施工,并由业主承担合同责任,双方以合同的形式确认了实际上是由业主自行施工的性质。 2、**公司提交的《钢结构工程报价》中明确说明建设单位是北新联和健康建筑产业研究院,报价单位是**公司,说明了**公司是直接向业主报价,并与业主洽谈工程分包事宜的,其并没有向****公司报价,也没有与****公司商议建设工程分包的事项。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中甲方写****公司名称,是因为工程挂****公司为总包单位,制作施工资料、分包材料时,需要以****公司名义签订,所以在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上会体现答辩人为发包人。 在《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第一、4、(4)条约定:本工程造价不包含总包单位管理费用、配合费、工程报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也证明了**公司与业主自行建立施工合同关系。 3、2022年6月13日,****公司受业主委托支付200万元工程款给**公司,收到业主200万元后,当日将200万元转入**公司账户内,也是证明了****公司只是起施工协助的作用。 与**公司商议洽谈钢结构施工合同并签订建立施工合同关系的是业主北新联和公司,****公司未与**公司建立施工合同关系,不应当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 二、**公司的工程款尚未到履行期限,此时主张给付全部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第四条工程造价的支付与结算第1、2条约定:进度款在整体钢结构框架及楼承板、钢楼梯安装完且结构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50%,完工款在单体完成竣工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的总造价的97%。由于**公司施工的工程尚未单体完成竣工验收,所以要求支付到合同总造价的97%的条件未具备,其主张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诉称其已2021年7月21日送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给****公司,不是事实,也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公司诉称****公司已使用案涉工程,是不正确的,后续工程的行为不构成对**公司施工工程的使用,只是工序上的延续,工程的使用是指工程完工后,具备有使用功能,而本案涉工程至今未完工、也未竣工验收,不存在有使用的情况。并不符合《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9.3条的约定。所以,**公司主张付款期限已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公司诉请****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并驳回其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北新联和公司表示钢结构报价封面中的建设单位为北新联和健康建筑产业研究院中的“建设单位”系笔误,应为“项目名称”,其辩称,一、从诉讼主体来看,北新联和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首先,北新联和公司与**公司没有建立任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其次,***或北新联和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也是****公司与***或北新联和公司之间的内部合作关系,与本案涉及的工程款并无关系。 二、从付款条件来看,**公司诉求的工程款也不具备付款条件。**公司的工程款尚未达到履行期限,截止目前,案涉工程的现场施工进度为整体钢结构框架及楼承板、钢楼梯安装完,外墙板安装基本完成,外墙门窗、粉刷未施工,钢结构防火涂料部分存在质量缺陷,未达到单体竣工验收条件,也没有经过最终竣工验收。因此,本案并不具备支付钢结构合同总造价97%条件,**公司主张的未付工程款没有合同依据。此外,****公司作为钢结构工程的发包人,已经从建设单位处取得了超过合同节点的钢结构专业分包款项,并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实。 三、从施工质量角度来看,本案也不具备付款条件,且建设单位保留追究其质量瑕疵的法律责任。首先,**公司提供的涉案工程防火涂层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为单方面进行检测,未经建设单位、发包单位****公司以及监理方的认可。其次,因**公司的钢结构涂料存在质量问题,从而导致涉案工程无法通过最终竣工验收。至于**公司所称的墙体施工视为放弃质量抗辩的观点,并不能成立。因为墙体施工仅系工程施工的正常中间工序,并不必然视为钢结构工程质量合格。涉案工程是否合格要么以建设单位、发包单位、监理方共同竣工验收为准,要么以第三方质量鉴定机构鉴定为准。再次,对于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事实,建设单位将保留另行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综上所述,**公司要求北新联和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并驳回其对北新联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未提交证据,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4日,****公司(甲方、发包方)与**公司(乙方、承包方)就北新联和健康建筑产业研究院39#、22#~23#、9#钢结构框架、楼承板、钢楼梯的制作安装事宜(包含防火涂料施工),经双方协商,在**市新罗区签订了《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1、承包形式:按甲方提供的钢结构框架、楼承板、钢楼梯部分的设计施工图内容及相关要求包工包料形式发包给乙方施工。2、工程总造价:3199000元(含税);3、进度款:整体钢结构框架及楼承板、钢楼梯安装完且结构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至合同总造价50%;完工款:单体完成竣工验收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乙方合同至总造价之97%;合同总造价3%,作为质量保证金,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一年。4、工程验收及竣工结算。乙方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向甲方报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十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逾期不组织验收的,视为甲方对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方可使用。如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尚未通过,甲方不得投入使用。甲方强行投入使用或提前使用,则视为放弃工程质量抗辩权,由此产生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5、违约责任: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应按**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支付工程款违约金。6、纠纷解决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建设案涉工程,因****公司设计方案变更,**公***工期至2021年4月15日竣工。后**公司向****公司催收案涉工程款,2021年4月23日,****公司委托律*****公司称“截止复函之日,该项目钢结构框架、楼承板、钢楼梯已制作安装完成,但防火涂料尚未按照施工图要求完成施工,尚未达到结构验收条件,贵方也未向委托人(****公司)提交合格完整的验收资料,不存在逾期不组织验收的问题”,认为依合同约定“项目尚未达到进度款支付条件,不存在委托人未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的问题。待贵公司依约完成项目防火涂料喷涂及连廊吊装并通过结构验收后,委托人将依约支付合同总造价50%的进度款(即1599500元)”。2021年6月11日,****公司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公司案涉工程款200万元。2021年7月5日,**公司针对“2021-7-1隐患整改通知单”给****公司的回复函表明,**公司对其所施工的防火涂料施工情况予以回复,认为其所用防火涂料及施工合格并经业主代表现场见证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检测为合格,出具检测报告,同时请****公司予以核实。 目前,****公司已对案涉钢结构框架进行了水泥砂浆的浇筑及砌墙。因****公司拒绝履行剩余付款义务。为此,**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2020年10月27日,****公司(甲方)与***(乙方)就北新联和健康建筑产业研究院工程的内部责任承包事项签订了《******建设有限公司内部责任承包合同》,将该工程项目承包给***施工,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作为承包人向****公司出具了各项***,北新联和公司亦向****公司出具***,承诺因该内部承包合同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北新联和公司承担。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公司以北新联和公司、***与本案的审理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申请追加北新联和公司、***为本案的被告或第三人,本院依法追加北新联和公司、***为第三人。 上述事实,有**公司向本院提交的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钢结构工程报价单、结构设计总说明-钢结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律师函、收款回单、回复函,检测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现场照片、钢结构检测报告相关材料,****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内部责任承包合同、***、天眼查信用截图、转款凭证等证据在案为证。**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工作联系单,既无原件核对,****公司及北新联和公司亦未予认可,无法证实其真实性,不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公司与****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公司应对拖欠**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责任。****公司与***的内部承包合同以及北新联和公司对此所作出的承诺,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查。本案案涉的工程仅指****公司发包给**公司施工的钢结构工程(包含防火涂料施工),所指的“完工竣工验收”只能是钢结构工程的完工竣工验收,本案合同约定的“投入使用或提前使用”案涉工程,亦指对钢结构工程的“投入使用或提前使用”。在案的证据清楚地证实了**公司在完成相关的施工后向****公司提出验收要求,并对****公司提出的质疑进行了回答且提供了相关的检测报告。****公司在钢结构工程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对**公司所完成的钢结构等进行了水泥砂浆的浇筑及砌墙,即属于对该工程的强行投入使用,依约应视为其放弃对该工程质量的抗辩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公司应限期支付**公司尚欠的工程款并支付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公司在收到**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发出的回复函后未予以回应,且事后将工程强行投入使用,现**公司诉请尚未支付的工程款的利息从2021年7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至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双方的约定,予以支持;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应扣除合同总造价的3%的质量保修金部分,即3199000元×3%=95970元。****公司在限期内未支付尚欠工程款的情况下,**公司有权就尚欠的工程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市**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03030元,并支付以110303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至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前项判决支付工程款时,**市**金属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尚未取得的工程款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市**金属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86元,减半收取为8443元,由**市**金属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3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赖  海  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代) 附: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新兴支行 账号:×××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