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02民初3469号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元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69806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龙岩市**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核心区6-3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7531118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元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龙岩市**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元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元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立即支付元程公司赔偿金人民币240778.59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243278.59元,并支付以243278.5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款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公司按照龙岩中航紫金·云熙二期商业屋顶钢结构设计施工图,对屋顶钢结构除轴~轴与轴相交部位、轴~轴与轴~轴相交部位、轴~轴与轴~轴相交部位、轴~轴与轴相交部位、轴~轴与轴~轴相交部位以外所有钢构件表面重新除锈刷漆(详见附图现场已经重新制作部位1-5)。
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6日,元程公司作为发包方与**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了一份《龙岩中航紫金云熙项目部分内街屋顶钢结构和内街钢结构连廓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龙岩中航紫金云熙项目部分内街屋顶钢结构和内街钢结构连廓制作与安装工程;2、工程地址:福建省龙岩市;3、工程施工范围及依据:内街屋顶钢结构施工图和内街钢结构连廓施工图的全部内容,施工依据以甲方(原告)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技术联系,有关国家规范为准。4、承包方式:采用单价包干的承包方式(即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验收、包送检资料及归档材料),合同单价包含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即包含完成承建和质量保修责任的人工、水电、工程用料(含材料损耗、喷砂打磨、防锈漆及防火材料等);5、保修期: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6、工程质量:按设计施工图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项目当地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标准;若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整改,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标准。返工费、误工费、赶工费等整改费用即由此引起的发包方配合整改的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7、违约责任:因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按《合同法》有关要求,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龙岩中航紫金·云熙项目屋顶钢结构施工图,《钢结构设计说明》十一、钢结构涂装11.1除锈:除镀锌构件外,钢构件制作前表面应进行喷砂(抛丸)除锈处理,不得手工除锈,除锈质量等级应达到国标GB8923中Sa21/2级标准。11.涂漆:钢结构经除锈处理后应立即喷涂两道醇酸底漆,厚度不小于60μm,再涂醇酸面漆不小于100μm,漆膜总厚度:室外不小于200μm,室内不应小于180μm。
合同签订后,**公司完成了上述承包工程。2018年8月,元程公司发现**公司制作、安装的钢构件工程钢材表面防锈处理有质量问题,出现生锈现象,经业主和元程公司多次催促,**公司于2018年9月份安排人员对生锈的钢材表面进行油漆涂刷。2019年春节后,元程公司又发现**公司施工的项目钢材表面又陆续出现生锈,元程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多次电话要求**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及时维修,但**公司拒绝保修义务。2019年11月15日,元程公司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发《龙岩中航紫金云熙项目部分内街屋顶钢结构和内街钢结构连廓制作与安装工程维修联系函》给**公司,要求**公司收到维修联系函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本工程钢材表面生锈处理方案(包含但不限于出现质量问题原因分析、维修时间、维修施工工艺、安全施工措施等内容)提交给元程公司,如果依然像以前一样置之不理,没有在2日内将维修方案提交给元程公司,元程公司将自行安排施工人员或施工队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将按实际发生的所有费用的4倍计算。**公司收到元程公司维修联系函后,并未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本工程钢材表面生锈处理方案提交给元程公司。2019年11月29日,元程公司收到**公司的回复函,**公司回复的内容为:“1、与贵司签订施工合同内第二条承包方式2(1)中明确注明工程用料(含材料损耗,喷砂打磨、防锈漆及防火涂料)而进行施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本项目原设计屋顶钢结构全玻璃覆盖,由于消防验收原因而改变使用功能,使部分钢构件外露。贵司未采取有效保护,至使构件长时间风吹日晒雨淋是导致防火漆及防锈漆脱落生锈的主要原因,并非施工质量问题所至,因此对贵司函内所提质量问题我司不予接受。”因**公司拒绝维修,为了证明**公司未按施工图纸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事实。2019年12月17日,元程公司委托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施工的屋面钢构采光顶钢梁进行涂层厚度检测。2019年12月24日,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JYTAB-D02-1900045的《检测报告》,抽检经检测构件3件,检测部位15处,仅有S-10、S-E~S-K轴CL1屋面钢采光顶梁第3和第5侧区涂层厚度符合≧180μm设计要求,其余13个侧区涂层厚度均小于180μm,最大偏差值72μm,严重不符合设计要求。元程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2500元。2019年12月23日,元程公司委托新罗区海州化工产品商行根据龙岩中航紫金·云熙二期商业屋顶钢结构设计施工图,对屋顶钢结构轴~轴与轴相交部位、轴~轴与轴~轴相交部位、轴~轴与轴~轴相交部位、轴~轴与轴相交部位、轴~轴与轴~轴相交部位钢构件表面进行防锈处理、重新刷漆(详见附图现场已经重新制作部位1-5),支付维修费、材料费计240778.59元。
元程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应按设计施工图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项目当地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标准;若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公司必须无条件整改,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08条、第111条规定,**公司未按照龙岩中航紫金·云熙项目屋顶钢结构施工图施工,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施工标准,导致全部钢结构表面的防火漆及防锈漆脱落生锈,甚至部分钢结构表面的面漆还出现开裂、剥落现象,已构成根本违约,为了防止钢结构因漆面脱落、生锈严重影响钢结构的整体安全,在**公司拒绝返工的情形下,元程公司只能另行委托新罗区海州化工产品商行对严重影响安全的部分钢结构进行防锈处理、重新刷漆,元程公司已经支出该部分费用,**公司应当赔偿元程公司支出的该部分费用。对于除元程公司已经对屋顶钢结构除轴~轴与轴相交部位、轴~轴与轴~轴相交部位、轴~轴与轴~轴相交部位、轴~轴与轴相交部位、轴~轴与轴~轴相交部位钢构件表面进行防锈处理、重新刷漆以外部分(详见附图现场已经重新制作部位1-5),**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重作、返工的义务。为此,元程公司诉至法院。
**公司辩称,一、关于**公司是否应支付案涉工程维修费用的问题。(1)根据元程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案涉工程的施工依据为元程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从元程公司出具的《中航紫金云熙二期商业屋顶钢结构施工图》中十一条“钢结构涂漆”11.2中约定:“钢构件经除锈处理后应立即喷涂两道醇酸底漆,厚度不小于60μm,再涂醇酸面漆厚度不小于100μm,漆面总厚度:室外不应小于200μm,室内不应小于180μm,有刷防火涂料时表面面漆可取消”的规定,案涉工程有刷防火涂料时,可取消表面面漆。而**公司在案涉工程完工前已完成了防火涂料的涂刷并通过检验,元程公司自行委托的鉴定标准与该《施工图》的约定不符,因此元程公司的诉请没有合同依据。(2)案涉工程所涉的钢构件生锈是元程公司改变使用环境导致的,如有造成损失应由元程公司自己承担。元程公司述称的生锈部分钢构件系**公司为其制作安装用于支撑屋顶的横梁,工程完工后,按元程公司原《施工图》的要求应在钢构制作额横梁上安装玻璃面板作为整个商场的屋顶,而元程公司在安装屋顶玻璃的过程中,因自身消防验收原因导致相关部门禁止元程公司继续安装玻璃面板屋顶,致使**公司制作的钢构件暴露在露天,从而产生铁锈。也就是说元程公司在被禁止搭盖不合规屋顶的情况下,未在**公司的钢构件上作应有的保护措施,放任原本应处于室内作为屋顶支撑结构的钢构件经受长时间风吹日晒致出现生锈情况。所以,本案钢构件生锈系元程公司自身设计用途无法按原计划完善且不加防护所导致的,**公司的施工符合合同约定,讼争损失应由元程公司自己承担。(3)元程公司诉请支出的维修金额已经超出《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范围。讼争工程的总价款为1383536元。根据《施工合同》第4条约定:工程质保金为工程款的5%,质保期为2年,保修第1年到期后支付3%,第2年保修期到期后支付余下保修费用的约定,即使工程出现需维修的情况,元程公司在质保期届满前的第二年最多仅能依合同约定扣除不高于工程款2%的款项(即27670.72元)作为维修费用。元程公司提供的其与新罗区海川化工产品商行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可以看出,元程公司刷漆的长度为525米,支出费用240778.29元。元程公司主张的维修赔偿款240778.29元超出了实际需要,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范围,而且是在质保期届满后提出,因此元程公司的该项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关于**公司是否应为元程公司重新刷漆的问题。**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完成工程安装,随后元程公司将工程投入使用,开始安装屋顶。2019年11月15日,元程公司向**公司致函表示钢构件出现生锈情况。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4条第6点约定“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元程公司向**公司发函时工程保修期已经届满,**公司无承担保修义务。同时,根据《施工合同》第9条第1点“工程竣工”的约定:逾期不组织验收或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应视为本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元程公司现以讼争工程未达合同要求为由要求**公司保修也是不能成立的。综上,**公司承包元程公司的案涉工程,依元程公司提供的施工图按约如期完成建设工程,元程公司也将案涉工程投入使用两年多。现元程公司自己改变工程的使用环境,放任钢构件在不利条件中使用而不加以防护,导致产生铁锈的结果与**公司无关。同时讼争工程的质保期已经届满,元程公司因自身需要委托他人重新刷漆产生的不合理费用,也与**公司无关,元程公司的诉请应予驳回。
**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反诉被告元程公司立即支付反诉原告**公司工程款338554.5元,并支付以338554.5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判令反诉原告有权以该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尚欠的工程款。
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6日,反诉原告**公司与反诉被告元程公司签订了一份《龙岩中航紫金云熙项目部分内街屋顶钢结构和内街钢结构连廓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一、反诉原告以单价包干的承包方式,为反诉被告制作安装内街屋顶钢结构和内街钢结构连廊,施工依据为反诉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纸。二、内街屋顶钢结构:包干单价7600元/吨,结算时按实际施工完成量计算;内街钢结构连廊:包干单价8000元/吨,结算时按实际施工完成量计算;万向支座包干单价按2100元/套。三、合同价款支付及结算:(1)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工程总价的40%作为备料款。(2)内街钢结构连廊部分:所有材料进场后支付至该部分工程总价的70%,施工安装完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该部分工程总价的85%,结算后支付至该部分价格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3)内街屋顶钢结构:所有材料进场后支付至该部分工程总价的70%,施工安装完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该部分工程总价的85%,结算后支付至该部分价格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4)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保修第1年到期后支付3%,第2年保修期到期后支付余下保修费用。四、工程日期:内街屋顶钢结构:工期为35天。2017年5月26日开始制作安装,2017年6月30日完成制作安装。内街钢结构连廊:工期为25天。2017年5月26日开始制作安装,2017年6月23日完成制作安装。五、验收:工程竣工:承包方完工自检后,发包方应在接到承包方请求验收报告及全部验收资料后的十日内组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验收。逾期不组织验收或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应视为本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按约制作并安装完成了案涉工程,2017年6月,反诉被告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对案涉工程进行质检,各项数据均检测合格。后反诉被告将案涉工程投入使用。2017年9月28日,反诉被告在反诉原告出具的《签证单》及《工程结算》单上**确认了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合计1383536元。但反诉被告仅于2017年5月27日支付工程款237880元、2017年6月5日支付工程款237880元、2017年7月3日支付工程款384813元,2017年8月29日支付工程款184408.5元,合计支付工程款1044981.5元,其余工程款338554.5元至今未付。反诉原告认为其承包反诉被告屋顶钢结构及钢结构连廊的制作与安装工程,在约定期限内完工并经过第三方机构检验合格,反诉被告也于2017年7月将案涉工程投入使用,反诉被告拒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反诉原告诉至法院。
元程公司辩称,一、根据反诉被告提供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航紫金·云熙二期(21#-23#楼)竣工验收会议纪要》证据,本工程验收的时间为2018年6月27日,反诉原告述称2017年6月已经验收合格、2017年7月已经投入使用不是事实。二、反诉原告至今未按双方签订的《中航紫金云熙项目商业部分内街屋顶钢结构和内街钢结构连廊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第9条第1款约定向反诉被告提交“请求验收报告”及全部验收资料,也未将结算需要的施工完成后的《中航紫金云熙二期商业屋顶钢结构竣工图》交付给反诉被告。因此,本工程尚未结算,反诉原告在未结算之前要求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三、自2018年8月以来,因反诉原告制作、安装的钢结构工程钢材表面防锈处理有质量问题,出现生锈现象,在反诉原告施工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反诉原告又拒绝承担返工、重作义务,故反诉被告与反诉原告也不可能进行结算,反诉原告述称已经进行了结算不是事实。四、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仅有3项包干单价,施工图中包含的内容及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附材均包含在这3项包干单价中,后补埋件、屋顶过渡铁板、不锈钢304垫板、所有紧固件、连廊楼层板、橡胶垫等是完成本工程及其正常操作所需的一切附带及有关杂项配件、辅材,应包含在包干单价中,不能单独另行计价。《施工合同》第1条第3款约定工程概况为:土建结构已经封顶,预埋件已埋设完成(其中内街连廊有4个牛腿需要后补埋件),现玚已经具备施工安装条件,详见施工图。施工范围:内街屋顶钢结构施工图和内街钢结构连廊施工图中的全部内容(其中预埋件和连廊混凝土楼板不在本工程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物料供应、运送、制作安装(含安装设备及工具)、建成、修补缺陷、测试、调校、试运转、使用、保养及完成验收、移交、档案整理归档等工作所需的一切劳务及物料。完成上述工程及其正常操作所需的一切附带及有关杂项配件、辅材及所需劳务,无论此等杂项配件、配件有否在本合同文件中详细提及,均须包括在本工程范围内。《施工合同》第2条承包方式:采用单价包干的承包方式。1、按施工图纸、承包范围、技术文件要求及现场条件单价包干。包干单价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验收、包送检资料及归档资料。据此,本工程约定包干单价已经包含了后补埋件、完成上述工程及其正常操作所需的一切附带及有关杂项配件、辅材及所需劳务,包括后补埋件、屋顶过渡铁板、不锈钢304垫板、所有紧固件、连廊楼层板、橡胶垫等费用。《施工合同》第3条“合同价款”1、内街屋顶钢结构:包干单价7600.00元/吨,数量暂定120吨,结算时数量按实际施工完成量计算,暂定总价912000.00元。2、内街钢结构连廓:(1)包干单价8000.00元/吨(不含万向支座),数量暂定31吨,结算时数量按实际施工完成量计算,暂定总价248000.00元。(2)万向支座包干单价按2100元/套,数量14套,暂定总价29400.00元。3、结算时固定单价不作任何调整,数量按实际施工完成量计算(不含材料损耗)。因此,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本工程仅有3项包干单价,施工图中包含的内容及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附材均包含在这3项包干单价中。结算时数量应按实际施工完成量计算。反诉原告作为承包方应在每个钢构件安装时提供实际重量给反诉被告,反诉被告收到相应材料后才能按实际钢构件重量结算。五、反诉被告未收到反诉原告单方制作的《预埋板清单》、《签证单》、《工程结算》,也未对《构件清单》、《签证单》、《工程结算》记载内容进行确认,反诉原告提供的上述材料不能作为双方结算本案工程的依据,具体理由为:1、《预埋板清单》:根据《施工合同》第1条第3款约定工程概况为:土建结构已经封顶,预埋件已埋设完成(其中内街连廊有4个牛腿需要后补埋件),反诉被告已经完成该工程预埋件埋设工作,因此,反诉原告将反诉被告已经完成的工作当作其计算价款的内容,明显与事实不符。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过渡板、夹板是完成工程及其正常操作所需的一切附带及有关杂项配件、辅材,应包含在包干单价中,不能单独另行计价。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表格中的不能单独另行计价,因此,该份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2、《构件清单》:该份证据系反诉原告单方制作,该份证据既没有发包方的签章也没有承包人自已的签章,对构件清单内容未进行确认。(2)施工合同的约定内街屋顶钢结构、内街钢结构连廓按实际施工钢构件重量计算,反诉原告未提供实际完成施工量的计重磅单与《构件清单》表格内的重量相互印证,因此,该表格不能作为计算内街屋顶钢结构、内街钢结构连廓实际施工钢材重量的依据。3、签证单:(1)根据签证单上的文字描述,本签证是“应业主要求”进行的签证,但没有提供业主要求变更的文件;(2)签证单上均无施工单位及施工单位现场代表的签章;(3)签证单上明确要求监理单位进行签证确认,但监理单位没有签章确认;(4)根据反诉原告的答辩状,反诉原告在2017年6月30日完成安装,但该签证单的时间是在2017年9月28日,既然工程早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就不存在变更签证的事由。(5)根据施工合同第八条“工程变更”第1条约定:“发包人如需进行工程变更,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按书面通知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工作变更,并于接到变更通知后2天内向发包人报送预算文件。”本签证单也没有提供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单。(6)据***初步辨认,签证单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涉案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是***,所有对外材料,必须由***审核,公司**确认。4、工程结算:(1)本表格中的项目名称、数量、单价、金额也与施工合同约定完全不一致,其中后补埋件、屋顶过渡铁板、不锈钢304垫板、所有紧固件、连廊楼层板、橡胶垫等费用均包含在包干单价中,不应再单独列项。(2)该结算单未有结算日期,无法确定结算时间。(3)该份证据系反诉原告打印的A4单页表格,既没有反诉原告的**,也没有反诉被告的签章,内容未经双方确认。(4)据***初步辨认,工程结算单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且***仅仅只是联系人,反诉被告没有授权其有与反诉原告结算的职权,案涉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是***,所有对外材料,必须由***审核,公司**确认。内业资料专用章上明确注明“仅限内业资料使用,如用于上述用途外(包括但不限于签约、债务、担保、确认等)对我司均无效”。仅仅盖内业资料专用章也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综上,反诉原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先提供各种结算、验收材料和结算依据,在双方未结算前,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款338554.5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元程公司、**公司围绕本案本诉和反诉的诉辩主张分别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经质证,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7年5月26日,元程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了一份《龙岩中航紫金云熙项目部分内街屋顶钢结构和内街钢结构连廓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1、工程名称:龙岩中航紫金云熙项目商业部分内街屋顶钢结构和内街钢结构连廓制作与安装工程;2、工程地址:福建省龙岩市;3、工程概况及施工范围内容:内街屋顶钢结构施工图和内街钢结构连廓施工图中的全部内容,施工依据: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技术联系,有关国家规范为准。第二条约定,承包方式:采用单价包干的承包方式。1、按施工图纸、承包范围、技术文件要求及现场条件单价包干。包干单价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验收、包送检资料及归档资料。2、合同价款包含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7)。第四条、合同价款支付及结算: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总价的40%作为备料款。2、内街钢结构连廊部分:所有材料进场后支付至该部分工程总价的70%(含备料款),施工安装完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该部分工程总价的85%(含备料款),结算后支付至该部分价格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3、内街屋顶钢结构部分:所有材料进场后支付至该部分工程总价的70%(含备料款),施工安装完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该部分工程总价的85%(含备料款),结算后支付至该部分价格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分次付清。…6、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保修第1年到期后支付3%(需扣除发生的保修费用),第2年保修期到期后支付余下保修费用(需扣除发生的保修费用)。第五条、合同工期:(1)内街屋顶钢结构:工期为35天,2017年5月26日开始制作安装,2017年6月30日完成制作安装。(2)内街钢结构连廓:工期为25天,2017年5月26日开始制作安装,2017年6月23日完成制作安装。第六条、工程质量:1、按设计施工图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项目当地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标准。2、若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整改,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标准。返工费、误工费、赶工费等整改费用及由此引起的发包方配合整改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第九条、验收和资料1、验收:(1)工程竣工:承包方完工自检后,发包方应在接到承包方请求验收报告及全部验收资料后的十日内组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验收。逾期不组织验收或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应视为本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2)验收依据: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施工变更通知、国家有关规范等进行验收。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因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按《合同法》有关要求,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其他1、…3、甲方联系人:***137××××3249;乙方联系人***(工程部)138××××0032,***(生产部)136××××1186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公司组织人员对承包的内街屋顶钢结构和内街钢结构连廓进行制作与安装,并按约完成制作与安装。2017年6月,元程公司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开始对案涉工程进行质量检验,自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7月20日,除扭剪型高强螺栓连接副及抗滑移试件外,钢梁(81根)、钢板(16根:四种各四根,二片)、扭剪型高强螺栓连接副(6根)检验合格;2018年2月7日,扭剪型高强螺栓连接副及抗滑移试件(3组:试板12片、螺栓20套)检验合格。2017年8月1日,元程公司对**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进行了工程结算,内街屋顶钢结构和内街钢结构连廓工程工程款为1383536元。元程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支付**公司工程款237880元、2017年6月5日支付工程款237880元、2017年7月3日支付工程款384813元,2017年8月29日支付工程款184408.5元,合计支付工程款1044981.5元,尚欠工程款338554.5元至今未付。2018年6月27日,中航紫金云熙二期(21#-23#楼)通过竣工验收。2018年8月,元程公司发现**公司制作并安装的钢构件工程钢材表面出现生锈现象,经业主和元程公司的催促,**公司于2018年9月份安排人员对生锈的钢材表面进行油漆涂刷。2019年11月15日,元程公司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公司发送《龙岩中航紫金云熙项目部分内街屋顶钢结构和内街钢结构连廓制作与安装工程维修联系函》,元程公司要求**公司收到维修联系函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本工程钢材表面生锈处理方案提交给元程公司,如果依然像以前一样置之不理,没有在2日内将维修方案提交给元程公司,元程公司将自行安排施工人员或施工队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将按实际发生的所有费用的4倍计算。**公司收到元程公司维修联系函后,并未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内街屋顶钢结构工程钢材表面生锈处理方案提交给元程公司。
2019年11月29日,元程公司收到**公司的回复函,**公司回函的内容为:“1、与贵司签订施工合同内第二条承包方式2(1)中明确注明工程用料(含材料损耗,喷砂打磨、防锈漆及防火涂料)而进行施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本项目原设计屋顶钢结构全玻璃覆盖,由于消防验收原因而改变使用功能,使部分钢构件外露。贵司未采取有效保护,至使钢构件长时间风吹日晒雨淋,而导致防火漆及防锈漆脱落生锈的主要原因,并非施工质量问题所至,因此对贵司函内所提质量问题我司不予接受。特此回函声明。”因**公司拒绝维修,元程公司为了证明**公司未按施工图纸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事实,于2019年12月17日自行委托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施工的屋顶钢结构钢梁进行涂层厚度检测。2019年12月24日,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JYTAB-D02-1900045的《检测报告》,抽检经检测构件3件,检测部位15处,仅有S-10、S-E~S-K轴CL1屋面钢采光顶梁第3和第5侧区涂层厚度符合≧180μm设计要求,其余13个侧区涂层厚度均小于180μm,最大偏差值72μm。元程公司支付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费2500元。2019年12月23日,元程公司委托新罗区海州化工产品商行根据龙岩中航紫金·云熙二期商业屋顶钢结构设计施工图,对屋顶钢结构轴~轴与轴相交部位、轴~轴与轴~轴相交部位、轴~轴与轴~轴相交部位、轴~轴与轴相交部位、轴~轴与轴~轴相交部位钢构件表面进行防锈处理、重新刷漆(详见附图现场已经重新制作部位1-5)。元程公司通过厦门银行支付新罗区海州化工产品商行维修费、材料费计240786.44元。2020年4月29日,元程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诉讼中,**公司提出反诉,**公司的反诉与本诉是基于本案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因此,本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和判决。
本院认为,元程公司与**公司签订的《龙岩中航紫金云熙项目部分内街屋顶钢结构和内街钢结构连廓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均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上述合同签订后,**公司组织人员制作并安装了内街屋顶钢结构和内街钢结构连廓工程,元程公司委托第三方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对**公司制作安装的上述钢结构工程进行了质量检验,上述钢结构工程自2017年6月26日至2018年2月7日全部通过了第三方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质量检验,工程质量合格。上述钢结构工程验收通过日应视为峻工验收日。根据上述合同约定,钢结构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元程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发维修函给**公司,**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回函给元程公司称工程质量无问题拒绝维修,显然不符上述合同约定,在**公司拒绝维修的情况下,元程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自行委托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施工的屋顶钢结构钢梁进行涂层厚度进行检测,委托新罗区海州化工产品商行对**公司施工的屋顶钢结构轴~轴与轴相交部位、轴~轴与轴~轴相交部位、轴~轴与轴~轴相交部位、轴~轴与轴相交部位、轴~轴与轴~轴相交部位钢构件表面进行防锈处理、重新刷漆(详见附图现场已经重新制作部位1-5),并支付新罗区海州化工产品商行和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维修费、材料费计240786.44元、鉴定费2500元,元程公司诉请**公司支付防锈处理、重新刷漆的费用240778.59元及鉴定费2500元有理,本院应予支持。元程公司诉请**公司对**公司施工的屋顶钢结构和内街钢结构连廓工程除新罗区海州化工产品商行已重新刷漆部分以外的所有钢结构表面重新除锈刷漆(详见附图现场已经重新制作部位1-5),本院应予支持。
元程公司与**公司订立的上述合同第四条约定,上述钢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应支付工程款的85%,结算后,发包方应支付工程款的95%。上述钢结构工程已于2018年2月7日通过第三方全部验收合格,元程公司理应支付**公司工程款的85%即1176005.6元,2017年8月1日元程公司在双方订立的上述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甲方联系人为***”,***在上述钢结构工程原设计图纸与现场尺寸有误差的情况下据实增加费用5176元的签证单上作为甲方代表签名,该签证单上增加的费用5176元已在**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单中加入计算,元程公司对**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单结算金额已作了确认,加盖了该公司的内业资料专用章,工程款总计为1383536元,该“工程结算”单可作为双方的工程结算单,因此,元程公司理应支付**公司工程款的95%即1314359.2元,扣除元程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044981.5元后,元程公司还应支付**公司工程款269377.7元。反诉原告**公司反诉要求元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69377.7元,本院予以支持。元程公司请求对***在2017年8月1日的“签证单”和**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单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剩余工程款5%即69176.8元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应在质保期满后一次或分次付清,但质保期未满,**公司反诉要求元程公司支付质保金,因付款条件未成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岩市**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元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维修费、材料费和鉴定费合计243286.44元。
二、被告龙岩市**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其施工的内街屋顶钢结构和内街钢结构连廓工程除新罗区海州化工产品商行已重新刷漆部分以外的所有钢结构表面重新除锈刷漆。
三、反诉被告厦门元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龙岩市**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9377.7元,并支付以269377.7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四、驳回反诉原告龙岩市**金属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949元,减半收取为2474.5元,由被告龙岩市**金属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6378.3元,减半收取为3189.15元,由反诉原告龙岩市**金属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0元,反诉被告厦门元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39.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陈 上 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代)
附注:
一、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判决书履行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