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81民初937号
原告:三明升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凤岗街道际硋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廷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佺仔,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76号金源大厦1幢401。
法定代表人:陈碧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升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三明升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且福建省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建筑设备租金和部分利息合计6万元,其诉讼目的已达到,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三明升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升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三明升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锦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