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升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

三明升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正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81民初342号
原告:三明升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凤岗街道际硋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96083779T。
法定代表人:陈廷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佺仔,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细贤,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正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村田厝5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097166647D。
法定代表人:许群英,总经理。
原告三明升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正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三明升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升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以被告福建省正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充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升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为115元,由三明升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少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詹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