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升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

三明升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4民申3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长富家园30号店,现住所地为三明市三元区东新二路物资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3566523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三明升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凤岗街道际硋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96083779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 再审申请人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三明升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7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绿源公司申请再审称,该公司从未收到该案件的法院传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绿源公司在原审法院审理的案件还有四个,绿源公司均参与质证及庭审,其他案件的传票均依法送达给绿源公司,为何在同一时间段原审法院审理关于绿源公司的案件唯独本案绿源公司没有收到法院的任何材料及传票,法院也从未电话联系或告知绿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本案的送达程序严重违法。绿源公司得知本案是在公司账户及房产被原审法院查封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及房产交易中心查到本案案号,到裁判文书网上下载了判决书后才了解到本案的判决结果。本案中,绿源公司失去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结果,而法院程序严重违法,该判决应依法撤销。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由三明升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绿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绿源公司陈述,2020年间因公司账户被冻结,根据银行提供的信息查到冻结的案号,继而知道已生效的本案原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同时本案不符合该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绿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六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