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升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

三明升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闽0722执74号 申请执行人:三明升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凤岗街道际硋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96083779T。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三明升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7民终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三明升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55902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申报财产。同时,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