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民初4467号
原告:福建亿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龙西社区**。
法定代表人:叶文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旺、林志军,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天映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澳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春兰,总经理。
原告福建亿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天映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亿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亿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天映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亿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亿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振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廖颖疌
代书记员 徐铭泽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