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映建设有限公司

漳州河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福建天映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9民初282号
原告:漳州河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白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55050220E。
法定代表人:黄河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福建天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澳路1587号71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612350。
法定代表人:张春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雄壬,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巧玲,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漳州河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天映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2021年4月15日,漳州河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漳州河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1元,减半收取计336元,由漳州河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漳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春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