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民初4号之一
原告:***,男,194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磊,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禄,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重飚,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天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澳路1587号71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612350。
法定代表人:张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榕,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帅华,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天映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天映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身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02元,减半收取计331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育明
审 判 员 蓝雪燕
人民陪审员 潘亚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颜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