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映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天映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财保95号

申请人:***,女,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人:陈厦平,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自然情况同上,系陈厦平之配偶。

被申请人:***,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申请人:福建天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新渊路1587号71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612350。

法定代表人:张春兰。

申请人***、陈厦平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天映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725000元的财产,并提供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厦门市集美区[闽(2018)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85271号]房产为前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厦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福建天映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72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担保房产的所有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厦平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庄慧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吴慧莹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