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

6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伟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破申6号
申请人: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9399号。
法定代表人:胡成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宝贵,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马元村。
法定代表人:鹿玉芬,该公司总经理。
2021年3月22日,本院立案审查申请执行人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破产申请,其认为被执行人***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被执行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要求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与***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苏0312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一、***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给付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22000元,该款于2016年3月30日前给付200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222000元(给付方式为电汇);若***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任一期货款未按期足额给付,则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尚欠款,并要求***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二、逾期利息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25元,由***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2016年6月30日前随同案款一并支付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后***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并未履行该调解书,根据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苏0312执2327号、(2021)苏0312执恢353号,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到位422000元,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载明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已收到执行案款422000元,申请本院结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苏0312执恢353号结案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6)苏0312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案中,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该执行案件已经实际执结,故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以***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其破产的事由已不存在,因此其破产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对***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提海
审 判 员 陈 琪
审 判 员 马 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林 博
书 记 员 徐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