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通必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辖终10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通必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东二道巷永济路小区7-1-12。
法定代表人:陈永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9399号。
法定代表人:胡成国。
原审被告:山西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洛街29号3幢。
法定代表人:陈永金。
原审被告:陈永金,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审被告:林少琴,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审被告:陈直平,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原审被告:聂黎明,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上诉人太原通必达科技有限公司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21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太原通必达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告起诉的侵权行为地为山西省太原市,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且本案所有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均不在上海市青浦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审法院确定被上诉人住所地系侵权行为结果地,并无不当。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