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1128号之二
原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北青公路9399号。
法定代表人:胡成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洛街29号3幢。
法定代表人:陈永金,董事长。
被告:太原通必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东二道巷永济路小区7-1-12。
法定代表人:陈永金,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陈永金,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
被告:***,女,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林少琴,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
被告:陈直平,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被告:***,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上述七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山西智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七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霞,山西智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太原通必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必达公司)、陈永金、***、林少琴、陈直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审理中,被告通必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通必达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裁定。因审理需要,本案于2022年1月1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1.90元,减半收取计1,455.95元,由原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明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钱秋怡
书 记 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