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8民初21128号之一
原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北青公路**。
法定代表人:胡成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洛街****div>
被告:太原通必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东二道巷永济路小区7-1-12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iv>
被告:***,女,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住浙江省乐清市iv>
被告:***,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iv>
被告:***,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iv>
被告:***,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iv>
原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太原通必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必达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审理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