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鸿兴建设有限公司

**与建瓯市鸿兴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781民初1573号
原告:**,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住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德庆,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瓯市鸿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建瓯市鸿兴建设有限公司经理,住福建省建瓯市。
原告魏毅与被告建瓯市鸿兴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建瓯市鸿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毅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4元,减半收取2037元,由魏毅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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