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鸿兴建设有限公司

建瓯市鸿兴建设有限公司、南平市雅虎金日电工导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783执恢244号
申请执行人:建瓯市鸿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胜利路**,组织机构代码6603902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平市雅虎金日电工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中国笋竹城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668812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建瓯市鸿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平市雅虎金日电工导体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瓯民初字第19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48383元及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启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车辆、房产、国土、工商、林业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2015年9月28日,本院以(2015)瓯执字第7号执行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南平市雅虎金日电工导体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在建瓯市××笋竹城××区××#地块的厂房及土地;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公开进行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且申请执行人表示不以物抵债。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19年11月13日,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网公布,并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非必需的消费行为。
2019年11月13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