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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03民初802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清,福建而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海超,福建而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18号3楼9单元、10单元-1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5081933M。
法定代表人:王银贤,负责人。
被告:福建华夏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23号安华苑1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98350762P。
法定代表人:何世洪,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福建华夏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军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廖萍华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