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02民初9482号
原告:福建恒鑫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政府经济大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何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约和,该公司职员。
被告:福州建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北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21层C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鑫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建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恒鑫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鑫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之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鑫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建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福建恒鑫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