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安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981民初7293号
原告: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南中兴西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73565934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福安市城南街道解放路52号(福安市市委党校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2202671922444N。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安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计426.5元,由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