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981民初4921号
原告: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中兴西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鸿飚,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大留村。
法定代表人:陈泸业。
原告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与被告福建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鸿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尔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责令阿尔法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1151元及违约利息(自2013年9月1日起至阿尔法公司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3年8月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安信公司承包阿尔法公司”新建福建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施工变工程(250KVA)”项目,工程内容为新装250KVA变压器1台,新立15米电杆2根,架设10KV绝缘导线150米,工期60天;承包方式为承包方包工包料,按现场签证的实际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价款为预算金额119957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阿尔法公司按预算金额预付工程款,待竣工验收决算后,按多还少补的原则结算。合同签订后,阿尔法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通过银行电汇支付8万元给安信公司,安信公司随即安排人员和材料组织施工,该工程于2013年11月竣工并通过福安市供电公司验收合格,交付阿尔法公司投入使用。此后,安信公司对该工程项目进行预决算,该项目预决算工程造价为111151元,安信公司通知阿尔法公司进行审核决算,但其均已各种理由搪塞拖延,导致该项目无法完成最后的工程结算。按安信公司预决算结果,该项目阿尔法公司尚欠安信公司工程款31151元未付。阿尔法公司恶意拖延工程结算,长期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安信公司经济损失,故依法提起诉讼。
阿尔法公司未作答辩。
安信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阿尔法公司未到庭,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安信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内容明确、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如下:阿尔法公司与安信公司于2013年(未注明具体的签订日期)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阿尔法公司将”新建福建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施工变工程(250KVA)”的工程项目委托安信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工程款预算金额为11.9957万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按预算金额预付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后,按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该合同第7条”工程竣工验收”约定”工程完工后,安信公司组织进行工程质量自检,并在一周内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各工程明细表等竣工资料,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以作为工程竣工移交和决算的依据。”,该合同另对工程概况、工程质量要求、合同价格、材料供应、施工计划工期、双方职责、争议解决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阿尔法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向安信公司支付8万元工程预付款,安信公司即组织施工。此后,双方盖章共同出具《业扩工程竣工报验申请表》,并对工程竣工报验资料清单进行盖章确认。后福安市供电公司出具《业扩工程竣工检验报告单》,检验总体结论为”……,客户按照检验人员提出的缺陷整改通知书进行全面的整改完成;并经供电所确认具备送电条件可T接电源条件”。安信公司于2013年11月制作《工程决算书》,决算出案涉工程总造价为11.1151万元,但阿尔法公司未对该决算书进行确认。此后,双方未能对诉争合同工程款的支付达成合意,安信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安信公司与阿尔法公司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安信公司依约进行工程建设,涉案工程经双方共同确认申请报验,并经福安市供电公司验收合格。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应依约对工程总价款进行结算,阿尔法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与安信公司进行结算构成违约。现安信公司制作工程决算书主张工程总价款为11.1151万元,并要求阿尔法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1151万元,本院认为,安信公司制作的工程决算书对具体涉案工程的细项费用进行罗列计算,该决算书客观、真实,且决算的工程总价款并未超出诉争合同约定的预算金额,本院可予以认定,该剩余工程款3.1151万元应由阿尔法公司予以返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按预算金额预付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后,按多退少补原则结算”,此后双方未进行结算,安信公司提交的竣工检验报告单未注明的具体出具日期,无法确认具体的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而此后安信公司制作的工程决算书亦仅注明”2013年11月”,具体日期无法确认,故涉案工程的竣工日期仅可推定至2013年12月1日,该日期即为阿尔法公司应付款日期,现安信公司起诉主张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安信公司的利息主张可予以支持,但利息应自应付款之日即2013年12月1日起计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阿尔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安信公司合理、合法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15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福建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福建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劲松
审 判 员  李 锦
人民陪审员  王振金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映霞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注:义务人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义务,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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