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福宁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981民初368号
原告: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中兴西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福宁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奎住村。
法定代表人:方可荣,董事。
原告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建筑公司)与被告福建福宁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宁船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安信建筑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信建筑公司以福宁船舶公司已自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安信建筑公司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安信建筑公司的自愿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詹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