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981民初368号
原告: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中兴西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福宁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奎住村。
法定代表人:方可荣,董事。
原告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建筑公司)与被告福建福宁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宁船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安信建筑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信建筑公司以福宁船舶公司已自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安信建筑公司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安信建筑公司的自愿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詹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