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安市怡元餐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981民初6103号
原告: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南中兴西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73565934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安市怡元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溪口南大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577000910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安市怡元餐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9元,减半收取为2429.5元,由福建省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林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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