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703执1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执行人:裘放城,男,195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裘放城、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703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42186元,公告费8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晋江市××街道长途汽车站晋江教师安居工程A栋北楼714号【不动产单元号:350582001010GB10018F00010012;不动产权证书号:晋房权证青阳字第××号】、晋江市迎宾路532号浔兴奥林春天11幢201号【不动产权证号:晋房权证梅岭字第××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外,未发现还有其他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未实际拘留),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将参与分配函等材料送达给上述房产的首封法院参与分配。本院将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执行的债权数额为借款本金742186元,公告费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