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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口信用社、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703执188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口信用社,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将口街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50784157141581P。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系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南平市建阳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被执行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谢传德,男,195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本院在执行××人南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口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且履行期限较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7)闽0703执18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伊良果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