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闽0583执异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开户人依法对其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享有所有权,故在125404元由他人银行账户转入异议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后,即意味着该款项的所有权已转移给异议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所有。而无论异议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用途为何,在其未履行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的情况下,本院均有权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扣划。因此,异议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提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9350040100********账户内的125404元存款系周源和所有,应解除冻结以便将该笔资金归还承包人的异议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根据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结合本院执行案卷,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与被告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8.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后,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40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8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对异议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9350040100********的账户采取冻结措施,2016年2月18日,经查询发现该账户内的余额为125474.45元。
另查明:2015年7月29日,异议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异议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建阳移动通讯枢纽楼-附属工程的施工,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合同总价10%(总工程造价1254048元)的履约保证金,福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在全部工程综合验收合格后28天内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退还异议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等内容。2015年8月11日,异议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与周源和、袁长富签订项目经济责任承包协议,将其承包的建阳移动通讯枢纽楼-附属工程交由周源和、袁长富承包、管理和施工,并约定周源和、袁长富应按照异议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主合同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等内容。2016年1月27日,福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将125404元存入异议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9350040100********的账户。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谢清彬
审判员 吴序开
审判员 林呈凤
书记员 李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