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703民初69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滨江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796068544J。
法定代表人:池泽武,执行董事。
被告:裘放城,男,195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裘放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裘放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裘放城、***、**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20000元;2.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裘放城、***、**向***支付借款利息135168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283%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之后利随本清;3.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裘放城、***支付***公告费560元。事实和理由: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裘放城、***、**因在建阳御景湾2010001地块开发建设,份5次向***借款330000元,其中于2014年6月10日将此前4笔合计签订金额300000元《借款合同》一份张,2014年10月27日签订金额30000元的《借款合同》一张,***将2笔借款转入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账户,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出具两张收据给***收执。后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000元,余款320000元一直未还,为此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22日协商借款期限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还款期限届满后,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仍未还款。裘放城、***、**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裘放城、***、**共同向***借款用于房地产开发,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裘放城、***、**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裘放城、***、**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裘放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材料,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所举证据1.《借款合同》两份,2.收据两份,3.银行转账流水、转账专用凭证,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裘放城、***、**为开发建设建阳市2010001号地块工程,分别于2014年6月10日、2014年10月27日向***借款300000元、3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两份,约定年利率为21.6%,借款期限均为1年,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裘放城出具《收款收据》两份交由***收执,确认收到***借款330000元。2015年2月15日,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0000元。2016年7月22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将以上两份借款合同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不计息。还款期限届满,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裘放城、***、**未返还剩余借款32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与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裘放城、***、**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款合同》《收款收据》及支付借款凭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出借义务,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裘放城、***、**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裘放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现***主张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裘放城、***、**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2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与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裘放城、***、**约定利息按年21.6%计算,现***起诉要求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裘放城、***、**支付按月利率1.283%计算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裘放城、***下落不明,导致***因公告花费560元,故对***要求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裘放城、***支付公告费560元,予以支持。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裘放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裘放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以32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1.283%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裘放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告费5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8元,由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裘放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范正刚
人民陪审员  陈小强
人民陪审员  卓仕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章铭雪
书 记 员  彭娜娜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