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703执恢1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口信用社,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将口街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50784157141581P。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系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南平市建阳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龙翔路888号,组织机构代码59788296-5。
法定代表人:**财。
被执行人:**财,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被执行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滨江花园1号楼1**1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9606854-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发,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口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财、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口信用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703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87008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土地、工商登记记录、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调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拍卖坐落在南平市建阳区武夷农机大市场)X#-X、X#-X幢共计164套,拍卖XX街道XX路3XX号(福建省武夷农机大市场)X幢共计75套,潭房建权证号20XXXX4,以上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潭国用(20XX)第0XXX9号,所得拍卖款8240000元。由其他案件转来相关案款4075.51元。本院将案款用于支付相关案件执行费与受理费共计458797元,剩余案款7785278.51元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申请执行人已去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明确表示不需要法院前往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执行的债权数额为915521.49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池 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