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3执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代理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山路建发大厦D座3楼。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被执行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滨江花园1号楼1**1201室。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184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罚息、复利等共计人民币2000000元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2400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了***、***持有的福建省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持有的福建正方投资、福建荣昌房地产开发、正方工贸、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股权,期限为三年,冻结了***名下兴行账户、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农行账户,但无余额可供执行。此外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及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