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703执162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49年9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1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被执行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滨江花园1幢1**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7960686544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1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的(2018)闽0703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66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土地、工商登记记录、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本院以(2016)闽0703执894号案件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建瓯市XX大厦XXX号(X层)商业房产(所有权证号为瓯房权证字第20XXXX3**)和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XX花园X号楼X**XX室房产(所有权证号为20XXXX41),该拍卖款尚不足偿还银行抵押贷款。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及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执行的债权数额为8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梁 诚
审判员 池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