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市盈丰丝绸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执5023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583156122872K,住所地南安市康美镇福铁村。
法定代表人:傅太平。
被执行人:吴江市盈丰丝绸整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9784974259B,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圣塘村27组(秀水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陈家中。
原告与被告吴江市盈丰丝绸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9民初11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吴江市盈丰丝绸整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0.00元,执行费8400.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吴江市盈丰丝绸整理有限公司在本案立案前已按照(2021)苏0509民初1168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法院收款记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在本案中,吴江市盈丰丝绸整理有限公司已按照(2021)苏0509民初1168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向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的义务,故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沈冬青
审判员  周金玲
审判员  王 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