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422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装饰工程部,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
法定代表人:蒋昌林,系该公司投资人。
被执行人: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傅太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攀枝花市**装饰工程部与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42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攀枝花市**装饰工程部工程款698068.30元及利息。因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网络资金、车辆登记等财产,查询到被执行在不动产有财产信息。查明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已对该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
三、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698068.3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子华
审判员 黎祥有
审判员 沈红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清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