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3民初383号
原告:***,男,1988年9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崇信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超,甘肃三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娥,甘肃三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安市康美镇福铁村。
法定代表人:傅太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1.00元,减半收取41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伟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 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