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13933号
原告:孟佳,女,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如点,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男,住青岛市黄岛区。系宋书宝之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宁波市北仑久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梁吉宾,经理。
被告: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傅太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青岛市黄岛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解元元,男,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佳与被告**、***、解元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宁波市北仑久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孟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14784元,退回原告孟佳13634元。
审判员*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