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民申37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和平北路北区万城A5-1幢八层80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希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再审申请人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8民终2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正宏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正宏公司于2016年8月27日将天守福建超纤科技有限公司2-4#、2-5#厂房工程的厂房砌体、粉刷、水沟项目发包给***施工,并与正宏公司甲方代表***、***签订了《泥水工劳务合同》,同时合同加盖了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4#、2-5#、2-11#,2-13#生产车间项目部的章”;二审判决另查明:“2017年3月21日,***与***结算,确认零星工程款8240元,并加盖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4#、2-5#、2-11#、2-13#生产车间项目部章”。对于一审法院偏听偏信***的一面之词,凭空认定的事实,正宏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到漳平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刻制印章的部门查询,出具证明,经核查正宏公司并没有申请刻制启用过“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4#、2-5#、2-11#、2-13#生产车间项目部”的章,更没有任何委托授权给***、***与***签订《泥水工劳务合同》,至于二审判决2017年3月21日***与***结算,首先该证据没有原件能够核实,存在怀疑,其次***在一审法院询问笔录中,明确承认:“我自己是做到2月份然后退场”,因此可以认定项目部印章、***盖章与签字是在复印件上事后为诉讼需要伪造的证据。从诚实信用诉讼角度出发,应当给予排除这一事实。(二)二审判决认为:“而且,在2018年2月16日正宏公司又向***支付工程款5000元”,作为判决支持***起诉的理由。翻开日历,2018年2月16日正是大年初一,在这个重大的节日里,没有被逼实在无奈情况下,谁会去支付日常的工程款呢?用春节期间不间断的骚扰电话给正宏公司法定代表人***,导致其关机,影响正常的节日通信,然而二审法院却在法律上支持该行为的合法化,并作为理由支持,显然不当。(三)一审判决认定:“结算工程款合计265812元”,二审盲目维持原判。劳务报酬取得的依据是根据工程量多少,而工程量多少必须要有工程技术人员现场记录签字,再套用合同或者有关工程造价单价进行结算,最后由工程负责人签字确认。然而***提供的“2017年1月19日《老赵泥水结算》总价269452元”,没有任何的工程量,也没有具体单价表,更没有第三人工程技术人员签字证明,也没有工程责任人签字认可,这样的工程总价269452元,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最普通的道理,一人为私,两人为公是生活经验常识。既然本案确认是一起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则应当严格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来审理本案纠纷。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正宏公司的举证不足以排除其使用过“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4#、2-5#、2-11#、2-13#生产车间项目部”印章的可能性,且2017年3月21日,***与***结算确认零星工程款8240元,正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加盖有该枚印章的《零星工程结算单》上签字。该笔零星工程款虽与***在本案中主张的工程款无关,但该事实能够证明正宏公司知道并使用“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4#、2-5#、2-11#、2-13#生产车间项目部”印章的事实。正宏公司以《零星工程结算单》没有原件能够核实,存在怀疑;***在一审法院询问笔录中表示“我自己是做到2月份然后退场”为由,主张项目部印章、***盖章与签字是在复印件上事后为诉讼需要伪造的证据。但正宏公司在一审质证时只对***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二审中正宏公司承认2017年2月、3月有雇请***做了一些劳务,在时间上与***的陈述并不矛盾;***于2017年12月12日转账支付给***8240元,在数额上与结算单金额相一致。综合分析以上情况,正宏公司关于《零星工程结算单》系伪造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不能采信。***根据盖有“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4#、2-5#、2-11#、2-13#生产车间项目部”印章的《泥水工劳务合同》,主张合同相对人为正宏公司,具有事实依据,原审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正宏公司认为,《老赵泥水结算》没有任何的工程量、具体单价表,更没有第三人工程技术人员签字证明、工程责任人签字认可,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但该主张与***签字认可的《零星工程结算单》相矛盾,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在正宏公司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向正宏公司法定代表人***追讨欠款,即便是在春节期间,亦属于正当行为,二审将“2018年2月16日正宏公司又向***支付工程款5000元”作为判决理由,合理合法,并无不当。综上,正宏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石东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鸿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