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邦马饰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881执14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

法定代表人:谢正呈,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

法定代表人:陈斌。

申请执行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饰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闽0881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马饰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工程质量保证金22320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判决于2017年9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马饰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漳平市工业园区的研发楼、厂房、1#综合楼、2#综合楼(房产证号:20××59、20××60、20××61、20××62),因上述房产系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并由其处置,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本院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局、国土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提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由首封的法院处置,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建  富

代理审判员 曾  志  娇

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晓萍(代)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