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罗区轩权建材商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6345号
原告:新罗区轩权建材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林邦村曾厝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339QFB0G。
经营者:李汉城,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远兆,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叶,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拱桥镇新安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66687023XQ。
法定代表人:谢正呈,总经理。
被告:游玉洸,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
原告新罗区轩权建材商行与被告***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游玉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新罗区轩权建材商行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新罗区轩权建材商行以双方已达成一致的付款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罗区轩权建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罗区轩权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江  晓  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晓青(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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