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大陆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新大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分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522民初622号
原告福建新大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分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新大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新大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福建新大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雷雪
书记员  董云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