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206民初9612号
原告福建省鑫海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兴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福建省鑫海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福建省鑫海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鑫海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福建省鑫海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雪阳
法官助理
林超特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