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2729财保59号
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兴润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福建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兴润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顺支行,账号:04×××75)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兴润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顺支行,账号:04×××75)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昭立
法官助理陈娟
书记员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