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润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市镒鑫电子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21执恢14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福建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北街君和天地别墅区B1栋,组织机构代码66687379-9。
法定代表人:陈净煊,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泉州市镒鑫电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黄塘镇绿谷台商高科技产业基地B19-1,组织机构代码77539287-1。
法定代表人:许自少,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福建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5745号法律文书,于2021年11月1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款项479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4695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3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针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即对泉州市镒鑫电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机械设备一批予以核查,并依法查封、评估、拍卖上述财产。现已拍卖成交,拍卖款已全部分配发放完毕,本案分得案款269500元,案款已依法发放本案申请执行人。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泉州市镒鑫电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796.56元,其中29796.56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2年2月8日至被执行人泉州市镒鑫电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绿谷台商高科技产业基地进行现场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截至2022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299296.56元,尚未全部受偿。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执行情况,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国梁
执行员  张月霞
执行员  朱培阳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庄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