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泉州市港丰延年山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兴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03民初739号
原告:***,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
被告:泉州市港丰延年山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幼兰,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福建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泉州市港丰延年山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兴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