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521执292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北街君和天地别墅区B1栋,组织机构代码66687379-9。
被执行人:泉州市镒鑫电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黄塘镇绿谷台商高科技产业基地B19-1,组织机构代码77539287-1。
法定代表人:许自少,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镒鑫电子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除已控制尚待变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