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

武平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与武平县建新建材厂、***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24民初1784号
原告:**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工业园区(**县平川镇南环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669289141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建新建材厂,住所地福建省**县万安镇上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050312854M。
主要负责人:***,厂长。
被告:***,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县。
原告**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县建新建材厂、***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县建新建材厂已清偿了原告的代偿款
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9元,减半收取计684.5元,由**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