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杭民催字第4号
申请人福建宏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金山商业城1号楼1408室。组织机构代码:6740276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住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96号。
申请人福建宏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91000041/31300122,出票时间2015年1月23日,收款人龙岩市烟草公司武平分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申请人福建宏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票行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宏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福建宏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5)杭民催字第4-1号
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福建宏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汇票(汇票号91000041/31300122),出票时间2015年1月23日,收款人龙岩市烟草公司武平分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申请人福建宏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票行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备注武平县2014年度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第二期(A9-A11标段)投标保证金)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作出(2015)杭民催字第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宏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