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明盛基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中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91民初3169号之一
原告:山东明盛基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汇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华,经理。
被告:福建省中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音西街道万安路瑶峰公寓新村**楼**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明盛基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福建省中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明盛基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福建省中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
二、如被告福建省中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130万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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