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明盛基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中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91民初3169号
原告:山东明盛基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汇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华,经理。
被告:福建省中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万安路瑶峰公寓新村**楼**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明盛基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明盛基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明盛基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明盛基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9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96元,由原告山东明盛基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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