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纵福通信系统有限公司

福建纵福通信系统有限公司、某某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鼓执行字第287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纵福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住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福建纵福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福建纵福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33398.1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经福建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提供。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备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