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05民初2506号
原告:福建利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3788797XP,住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双狮山路28号一楼186之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福建利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2018年9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利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福建利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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