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利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劳动争议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民辖终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利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双狮山路28号一楼186之一。
法定代表人:张炳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忠,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利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6民初39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福建利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工作地点是泉州市泉港区益海小学工地,即合同履行地为泉州市泉港区;2.本案劳动争议仲裁由泉州市泉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作出裁决,本案由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更加有利于查清本案事实。3.***再次向泉州市泉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诉求是解除与福建利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该案正在审理中。综上,从有利于案件审��角度出发,本案应由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由用人单位福建利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福建利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故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福建利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培芳
审 判 员 周汉聪
审 判 员 龙 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余晓璐
代书记员 周 涵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