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6民初6065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工业小区1号楼3层302。
法定代表人:张炳乾。
原告***与被告***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晓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代书记员 陈幼美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